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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应武汉工地用饭票抵扣工资做法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4日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另外,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做法。杜万华就此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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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央视《焦点访谈》报道近日,记者在武汉市调查发现,一些建设单位以饭票抵扣工人工资。

  在武汉市山河集团银泰大智家园工地,记者看到,工人们使用内部饭票买饭,看起来和一般的食堂没什么两样,惟一不同的是,他们的饭票不必用钱买,而是随便领。在这个工地上,工人不但可以领饭票,还可以领到钱票。

  在另外一家中浩三阳外滩项目的工地上记者看到,这里的饭票既可以买饭,也可以购物,是一票通用。

  其实,像这样自行印制代金券,并在内部进行流通的工地,在武汉市不止一家。虽然工地上的票子要多少有多少,但工人们知道,这些票子最后还是折成钱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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