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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法律“不补”惨剧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7:18  法制日报

  交锋:宝马碾死男童是否故意杀人

  声音导读:9月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撞倒,接着发生四次碾轧致死。13日晚,新沂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并称将严惩肇事者(9月14日《扬子晚报》)

  欧阳晨雨

  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男童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这起震惊国人的事件,如果单纯从法律上来分析,并不十分复杂。撞伤人是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处罚并不重。再次碾轧则是故意犯罪,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据调查了解,宝马车司机与身亡幼童一家并无宿怨,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却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反复碾轧的行为。我们无从了解宝马车司机的真实想法,但从这些年发生的一些交通事件看,故意碾轧者不少,大都由于“潜规则”:倘若将人碾伤,肇事司机将承受一辈子的赔偿负担;而若是将人碾死,那么司机只需要负担一次性的赔偿及刑罚。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一些本只是将人撞伤撞残的司机,事后反复将人碾轧致死。

  法律的功能,在于惩治罪犯和预防犯罪。从法律经济分析学看,只有当犯罪的成本远远大于犯罪获益时,犯罪嫌疑人才会权衡利弊,停止犯罪行为。正因为碾死人的成本要大大低于撞伤人的成本,一些司机才选择碾死人。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增加犯罪的成本。

  但是,从现有法律以及司法层面来看,还不足以达到预防的效果。曾引起全国公愤的黑龙江苏秀文宝马车撞死人案,死者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满意”。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由“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也由过去的10年延长到20年。但是,交通肇事之后,一条人命的最高价值也不过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而已。而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加上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健康权的价值要远高于人的生命权价值。

  再看司法操作方面。长期以来,对于交通肇事后反复碾轧致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车主往往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鲜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搜索相关新闻,不乏数次碾轧却逃脱法律制裁者。黑龙江宝马案中,苏秀文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缓期3年。此次江苏新沂碾童案发生后,宝马车主刑拘的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而非大多数公众所坚持认定的故意杀人罪。

  由此看来,要走出“交通肇事,碾轧害命”的恶性循环,立法者需要“以人为本”,根据社会发展,对交通赔偿制度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修订。在司法实践上,则要通过更为严厉的法律追究和惩戒,使故意碾轧成为交通“雷区”和“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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