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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1天内发布临时报告 环保部公布指南征集公众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7:3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记者郄建荣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表示,这是该部近期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提出的明确要求。他说,今天,环境保护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指南》并征集公众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

  根据《指南》要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其中,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指南》表示,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环境违法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处以高额奉、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等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临时环境报告应当报告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环境影响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同时,上市公司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以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违法情形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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