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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破除职代会所有制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7:41  解放日报

  本报记者 王海燕

  数据显示,全市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已接近全覆盖,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覆盖面仅达到已建工会数的51.22%,也有不少企业的职代会处于“休眠”期……昨天,《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初审。针对此次立法的几大亮点,常委会委员提出意见建议。

  非公企业也需建职代会

  “本次立法对职代会的建制要求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唐国才说。草案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等组织”。

  草案还规定,对阻挠建立职代会的,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对此,丁伟、李民权委员提出疑问,这个“依法处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没有法律依据,约束作用则不大。

  劳务派遣工能否当选

  劳务派遣工能否当职工代表?委员们更关心职工代表的资格问题。朱言文、刘世才委员说,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果他们不在职代会代表资格考虑范围之内,谁来代表、维护他们的权益?

  汪兰洁委员说,草案中没有区分职工、劳务派遣工,而是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统一表述,并规定了享有同等权利,可见法规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务派遣工的权益。而刘国胜委员表示忧虑,由于现实条件的局限,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工资福利、权利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同样加入职代会,可能会引起很多问题,建议再斟酌。孙运时委员建议在条例之外,由有关部门同企业职代会协调,给予劳动派遣工一定的权利。

  职代会“五大职权”

  草案明确职代会“五大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审查监督权。其中,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代会都有审议通过权。

  一些委员认为,草案对这些职权作了细分,既考虑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普遍适用性,又兼顾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但有委员对“特殊性”持不同意见。施雷委员举例,第12条规定职代会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民主评议权,“对民营企业领导班子是否也应一视同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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