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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助推落实行政法——— 2010年行政法年会综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8:00  法制日报

  □王凌光王建新

  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

  在此次行政法年会上,有学者认为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使政府从“管理”理念向“服务”理念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模式;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健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体系。还有学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第三,加强民生制度建设;第四,健全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第五,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

  非政府组织的相关问题是社会管理主体创新的重点内容。有学者从总体上考察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程,并从存在形式、数量分布和作用等方面分析了其现状及问题。在年会上,有学者就“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主题发言,认为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许可,体现了“管制”的社会管理理念。为了顺应行政社会化趋势,国家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管理体制、方式和理念的创新,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

  关于社会管理方式创新。面对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很难有效完成社会管理的目标。有学者分析了促使民生保障民营化的动因和影响民生保障民营化边界的考量因素,认为政府在民生保障民营化后要担负起“保障责任”与“网罗责任”;有学者针对实践中一些公众申请公用企业信息的公开事件或案例,探讨了民营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联。

  关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有学者认为,注重和解、调解在解纷中的作用、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追求法律目的的实现、运用法律的一般原则规范司法和行政裁量行为,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的重要形式,我们应该建构和完善软法和软硬法结合的解纷机制模式。有学者研究了信访制度的性质、功能和机构设置后认为,对信访制度应当以独立、综合、被动和穷尽救济为基本原则进行重新设计,建立一个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相平行的独立的信访委员会,赋予其一定的软权力和硬权力,使其以三角型裁判结构来应对大量信访事件。

  加大弱势群体保护力度

  关于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有学者通过对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进行分析,提出应当逐步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满足失地农民实际需要,规范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中村社区管理体制,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还有学者围绕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角度对其进行探讨,提出完善和发展现有的法律规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还有学者从政府立法、执法监督、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方面探讨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措施。

  关于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有学者从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城市群租现象入手,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对群租行为的强行整治活动无论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还是在执法程序和救济权的保护方面都不具有合法性。政府对群租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整治”,而是应当以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为宗旨。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是政府保障低收入者居住权的重要举措。还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定,各地的规定和做法不尽相同,为了实现保证人民基本生存权、居住权的行政目标的实现,必须强调保障性住房制度内容的适当性,并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这种适当性的顺利实现。

  关于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问题。有学者认为,以平等权视角考察,女性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和保障等诸多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必须从目前“特殊优惠”的实质平等回归“两性”视角下———而非“男性”视角下———的形式平等。还有学者从司法权的角度探讨妇女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比较了国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从宪法司法化、行政诉讼法和配套法律的修订等角度提出了解决思路。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治理方式,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对于发扬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民主选举。有学者建议村委会民主选举要遵循民主、平等、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其中选举的民主和平等需要普遍选举和自主投票的保障;选举的公正和效率需要回避制度、选举程序的保障。

  关于村民自治纠纷的救济。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一种,其自治权的行使应当纳入法治轨道,村民自治亦应当符合法治原则,村民自治纠纷也应当接受行政诉讼的司法管辖,司法权应当介入村民自治纠纷。有学者认为通过确立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将村委会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村委会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就顺理成章。

  志愿者立法的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在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团体活动中,志愿者以其出色的表现、积极的作用和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赞誉。但是,统一的志愿者立法的缺失使我国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困难重重。

  关于志愿者立法的模式。有学者认为志愿者服务立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可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国务院统一立法,制定行政法规;第二步,待时机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法律,立法名称定为《中国志愿服务促进和保护条例》。

  关于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学者认为志愿者组织作为填补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承接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行使的是部分公共管理职权,因此应当将志愿者组织定位为非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政府与志愿者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政府对志愿者组织进行引导、支持和管理;志愿者组织对政府进行监督制约。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志愿者组织享有对志愿者进行管理的职权和职责。有学者将志愿者组织归类于“第三部门”,并认为目前“政社分离”不利于志愿者服务的发展,政府在志愿者服务中的主要职责在于引导。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关系。

  群体性事件的化解途径

  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而制度尚未成熟的发展阶段,利益纷争日益突现,“群体性事件”已成为一个并不新鲜但又极为引人关注的名词,它既是政府最担心和竭力避免出现的状况,也是民众表达意愿和社会进行反思的平台。

  关于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途径。有的学者认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群众性事件的根本途径在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其具体对策包括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政府与公众关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效率,严格执行公务员职业伦理规范和追究公务员违法违纪责任。

  有的学者透过失地农民、出租车司机及环境污染受害者这三类典型群体性事件的微观观察,提出将“团体诉讼”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一种路径,认为与时下流行的行政化解手段相比,通过司法这一理性渠道更能妥善消解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危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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