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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治“诈捐”为何和声寥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8:18  国际在线

  近日,湖南省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其中规定,捐赠人不能履行赠与合同或者赠与承诺的,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

  自去年以来,余秋雨、章子怡、成龙等名人先后身陷“诈捐门”。因其“名人效应”,每一次都有大量网民参与讨伐,对“诈捐门”的关注度丝毫不逊于种种“八卦”门。照此推想,湖南省制定募捐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尤其是对“诈捐”这一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理应格外受人关注,引发公众热议。奇怪的是,我遍搜各大新闻网站与论坛,发现对这条新闻的和声寥寥,在不多的应和它的网站上,人们的评论也大多“离题”了,抨击的对象偏离了“诈捐”。公众为何对此反应冷淡呢?

  人们对余秋雨等名人的“诈捐”反应强烈,其着眼点并不是在“法”,而是在“德”。对这些名人的“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大家批判的是他们没有恪守一诺千金的美德,身为公众人物却言行不一,作出了反面的“示范”。在法制仍未很健全的慈善领域,大多数中国人还是把公益募捐定位在道德的范畴,希望凭道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足以威慑那些名人明星,并未真的想过动用法律的真枪真剑来惩治他们。毕竟,像章子怡开始时虽没捐足100万,但也已捐过84万;成龙的《大兵小将》票房虽未及时捐到北川中学,他之前也已捐了不少钱。在注重“恕道”的国人心里,其实没有人会真的想用法律的利器来制裁他们的。

  对立法防治“诈捐”的冷淡,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公众对捐款被“诈用”的愤恨远远胜过对“诈捐”的厌恶。一而再、再而三曝出的捐款被截留、被挪用、被贪污的丑闻,使公众对立法监督募捐活动“捐款人、募捐人、受益人”这三方中的“募捐人”更关注。人们在看到自己的“善行”却不能如愿结出“善果”,发现自己的善款被截留被挪用,更容易怒不可遏。去年曝出红十字会小天使基金,竟被一个志愿者截留了30余万救命款,更让善良的捐助者寒心。

  其实已有的《捐赠法》、《合同法》,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诈捐”者已有足够的约束力。与其关注“诈捐”,不如先狠狠整治“诈用”。(洪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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