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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例“同命同价”鼓与呼

  记者13日从浙江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七旬农民徐某与另一城市居民获同等金额的赔偿款。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媒体披露的首例成功调处的“同命同价”案。

  生命的价值是永远无法用金钱多少来衡量的,但当涉及到死亡赔偿,涉及到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助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给逝者的生命打上一个价格的“标签”。在过去同命无法同价的时代,一纸户籍的不同,让相同的生命在金钱面前有了贵贱之分,这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是对遇难者亲人的“二次伤害”。

  正因为如此,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备受公众质疑和诟病。虽然可以说,这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法律瑕疵”,但在现实中,它始终在产生着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坏作用。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革,很多拥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直都在城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他们实际上已经是“城里人”,而一旦遭遇不测,却仍旧按照农村户籍计算赔偿,这不能不让人心生不平。

  值得欣慰的是,这种弊端经过公众和媒体的持续呼吁,最近几年已经引起了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注意,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更是为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同命同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让人们看到了公平和正义的光亮。

  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发生在浙江台州的这起“同命同价”案例,多少还有些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味道。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中,因为这位农村户籍的遇难者其配偶是位残疾人,家庭困难,所以,交警部门对特殊情况给予了充分考虑,再加上妇联、残联等机构的善意,经过多方调解,才最终使得肇事方接受了“同命同价”的处理方案。很显然,这里面变数很多。

  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为这首例“同命同价”鼓与呼。鼓的是这起案件的处理坚持了公平和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呼的是类似案件的处理,都应该被纳入制度范畴,形成司法实践范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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