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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来不得作秀

  

捐赠来不得作秀

  单行道画

  13日,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草案规定“骗捐”可致刑责,“诈捐”可追索兑现承诺。

  湖南拟立法规范募捐行为,如果该立法得以通过,就意味着今后在湖南省,“诺而不捐”的企业或个人将负法律责任。湖南此举,颇有现实意义。这几年,有些企业与个人,在公益活动场合,信誓旦旦说要公益捐赠,孰料转过身子,就分文不给了。这不仅是欺世盗名,更是亵渎了公益二字。公益捐赠,是社会责任的体现。捐赠者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能够树立起自身良好的形象。这种于社会有益于个人有利的事情,可谓双赢。如果一家企业、一个人只是嘴上慷慨陈词,把参加公益捐赠活动当作“免费广告”和个人秀场,法律是应该大声说“不”的。这不是逼其掏钱,而是对公益环境和信用环境的一种维护。

  也有议论认为,目前慈善事业在我国还发展得不好,它的成长需要宽容的社会心态,因此不妨对“诺而不捐”者多些宽容,如果对“诺而不捐”者进行追索,就是一种逼捐,这有损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慈善环境。这个看法,其实是杞忧。事实上,真心实意公益捐赠者,决不会出尔反尔,“诺而不捐”者事实上在“诺捐”之时就有了赖账之心。用法律规范捐赠行为,不但不会误伤好人,还会使公益捐赠更纯净,而这不正是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吗?湖南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募捐行为,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募捐立法的不足,也为以后的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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