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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到阳光,“依法慈善”才有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8: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深论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任何公益慈善机构的资产变更,都应受到足够的监督,这样才能使公益慈善机构保持“公信力”,也才会使捐赠人放心地把善款交付于它们来处理。

  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引发人们关注。假如条例顺利通过,这将是中国首部较为系统地规范募捐主体资格、募捐人法律责任、捐赠人权利与义务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的“慈善法”。在当前 “骗捐”、“诈捐”、“劝捐”等话题背景下,“依法慈善”有了紧迫性,湖南省的立法行动,正是“躬逢其盛”,将最大限度发挥法律引导功能。

  举凡湖南省人大“慈善法”的亮点,有“骗捐或可致刑责”,“遇诈捐可追索”,更有募捐方案网络公开等规定。不过,由于“骗捐”总体属于刑法和民法中所规范的“诈骗”和“欺诈”,鉴于湖南“慈善法”的立法级别,无法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而对于允诺捐赠却不为的“诈捐”,也由于捐赠行为的本质是订立赠予合同的契约行为,也已经在《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合同法》中早已明确,赠予合同一经允诺就视为成立,受益人有追索的权利,而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如果受益人信赖合同的履行而付出了契约代价,那么,可以通过诉讼不仅要求对方履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湖南省的立法尝试,仅是对国家一级立法“慈善法”的出台和完善提供试点经验而已。

  事实上,早在数年前,众多有识之士就呼吁有必要在慈善事业中注入“阳光作业”的因子。由于许多主流的慈善机构长期以来无法做出“信息公开”的表率,导致慈善业整体的外部监督跟不上,内部治理也被拖后,直接结果就是捐赠人热心受挫,影响了中国的慈善事业总体水平。相对于美国占GDP7%的善款规模,中国甚至连0.5%都不到;另一个重要指标是,美国“善款”结构中,个人捐款占到80%以上,而在中国,估计连30%都没有。

  有人把这种强烈的反差归咎于中国缺乏“以捐抵税”的激励机制,虽有一定道理,但“以捐抵税”是在信息公开及监督到位的基础上,在尊重捐赠人对善款处分权的保障之下才得以健康运行,没有人会为了减免点税,把一大笔善款稀里糊涂扔出门。

  湖南省关于募捐方案和善款使用“网络公开”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制募捐人做到“信息公开”。然而,“网络公开”远非“信息公开”的全部,“信息公开”要求公益慈善机构就账务、法人治理、机构负责人职责与义务等置于公众和司法监督之下,司法监督不可缺位。任何公益慈善机构的资产变更,都应受到足够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总体上使公益慈善机构保持相当高的“公信力”,也才会使捐赠人放心地把善款交付给它们来处理。

  笔者注意到,湖南省草案中对中国当前最大的两大募捐机构作出了“本条例不适用”的规定,这两大募捐机构就是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有奖募捐。湖南省立法草案“绕道而行”的原因,还是立法级别的原因,这是地方立法的局限性。依美国的经验来看,无论怎样的募捐机构,都保持着私人和民间的性质,使其利益不致于纠葛于民政管理部门,民政监督部门可以更中立的形象,介入到募捐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中。也就是说,只要是本辖区上发生的募捐行为,他们都可以以外部人的身份进行监督。这又回到我们的原始命题:信息真公开还是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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