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用无变卖价值的沙井盖,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8: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用无变卖价值的沙井盖,如何?

  社评

  日前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对井盖强调业主负责制,谁建的井盖,属于谁的井盖,谁负责维护,出了问题和事故,谁负法律责任。

  马路上随处可见的井盖,映射出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在东邻日本,井盖上镌刻各类图案,风景花鸟,色彩斑斓,赏心悦目,成为城市风景。

  广州博物馆收藏了不少民国时期的井盖,其中有的铸有“盗买盗卖,各罚五十”字样,说明井盖难题由来已久,纠结不止。盗与防盗,猫鼠游戏,斗智斗勇,从未止息,为了防盗,管理者几乎想尽一切办法,勤办法、懒办法、好办法、笨办法,譬如加锁、加重、加固等等,不一而足,而最终仍难逃“道”“魔”轮回。

  当井盖隔三岔五成为悲情新闻主角,鲜活生命消失在马路上张开的黑洞中,公众的关切已不是一般的盗窃案可比,小小井盖几成城市不定时发作之隐痛。公众多有微词,政府也积极策应,狠话没少说,办法没少想,如今出台“试行办法”,再度鲜明政府制度求解的态度。

  揭开盖子我们发现,“井盖难题”和其他公共管理瓶颈高度同质:多头管理的责任泛化,各自为政的扯皮推诿,利益交缠的趋避哲学,酿成利益互争、责任互推的局面。在广州近百万的各类井盖中,纵跨八大行业,横属数十单位,九龙治水水不治,发生事故无人领责之怪象也就不足为奇。

  鉴于此,有建言者提出“沙井办”设想,一办管井,天下太平。事实一再证明,“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管理模式,难有作为,难孚众望。井盖难题,积重难返,需要多元求解。权责对等是首义,让有权者有责。责,包括明责与负责。即将出台的“试行办法”,摈弃某一部门负全责的做法,确立属谁谁负责的原则。责是明了,要让明责落到实处,还必须有一些细节保障,最起码要在井盖上或旁边标注足够的信息,让公众可以监督以及捷便联系责任人;其次便是负责,对于井盖引起的事故,需要负什么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重典治乱亦为验方。对于井盖的盗窃行为,一直存在的法治困境是,井盖价值不高,难以触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即使抓到了,也只能批评教育,放人了事。如果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情形就大不相同。几年前,苏州市民吴某偷了5个沙井盖,价值不足千元,被当地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3年有期徒刑。理由是,盗窃井盖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进一步,倘若卖买同罪,切断井盖的供需链条,效果更为可观。

  窃贼偷井盖,无非为了蝇头小利,从材料入手,改变井盖材质,让井盖成为小偷眼中的“无用之物”,当为另一条道路。以前的井盖都是铸铁的,易被当废铁卖,后改用球墨铸铁的,情况已有好转。或许再用其他材料,符合井盖的刚性要求,又没有变卖的价值,以断小偷的非分之想,岂不更佳?

  社会管理,公众需要看到的是最终结果。因此,井盖难题治理还望有关部门多想办法,多做工作,最终向公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