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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纵容“轧伤不如轧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10:29  半岛网

  文/晏扬

  

  在如此惨绝人寰的悲剧面前,对丧尽天良者的道德谴责已无太大意义,且让我们抛开“宝马”所代表的富人标签,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肇事司机伍某该当何罪。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伍某4次碾轧乐乐,绝非惊慌失措所致。如果说他第一次倒车撞倒乐乐是失误,亦即交通肇事,那么后3次碾轧则很有可能是故意为之,是在清醒意识支配下作出的选择——“轧伤不如轧死”。其冷血的逻辑是:轧伤意味着受害人一辈子落下残疾,司机一辈子麻烦不断;轧死则意味着司机一次性赔钱、坐牢,虽然受到处罚但却干脆利落。法律绝不能纵容“轧伤不如轧死”这一冷血逻辑,绝不能让“轧死”所受到的处罚比“轧伤”还轻。

  新沂市警方认为伍某并非“故意杀人”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伍某,很可能是适用法律不当。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并不意味着不是故意杀人,很多歹徒行凶都是残害无辜者,残害与他无冤无仇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难道这些歹徒都不是故意杀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轧受害人致其死亡,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与肇事司机是否惊慌失措没有关系,与他跟受害人家属是否有过节更没有关系。

  当然,伍某 4次碾轧乐乐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认定,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但也有“过失杀人”之嫌。无论如何,伍某4次碾轧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受到较轻的处罚,那么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无法理解,这样的定罪和判决只会导致更多肇事司机信奉“轧伤不如轧死”这一冷血逻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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