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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107万另有913万来源不明

  本报讯(记者李郁军)9月14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对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窑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人志夫妇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人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李人志妻子解亚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庭审理查明,李人志于2003年至2009年5月,利用先后担任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及职员职务晋升、调整、调动等公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1次单独或通过其妻解亚玲收受37个单位或个人所送的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107万元。

  经查,李人志、解亚玲在案发时家庭实际财产为人民币2442万余元,其中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020万余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武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李人志先后单独或通过其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人志不能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解亚玲参与李人志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的受贿行为,应以李人志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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