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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西田典之教授的共犯论

  我的书架里珍藏着一本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田典之先生独著的刑法学教科书《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这本书是刘明祥先生亲自赠送给笔者的,以示对后学晚辈的鼓励。

  在中国刑法学开始努力与外部世界沟通、交流的背景下,一大批域外刑法学的优秀作品被翻译介绍到国内,这其中尤以日本刑法学家的著作为多,本书正是极具代表性的一本。本书的作者东京大学教授西田典之先生,是一位被日本法学界公认的第一流的中青年刑法学者,并与东京都的前田雅英教授和东大的山口厚教授合称为日本当下刑法学界的“三驾马车”。考虑到前田、山口等人的教科书并无中译本问世,本书也可以称得上是唯一一本被翻译成中文的日本一线刑法学家的教材。这本著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能够全面翔实地反映日本刑法学近年来的最新研究成果。

  如果要说这部书的最大特色,那一定非共犯论莫属了。西田先生在共犯论中的研究领域是极为广阔的,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共犯问题。宥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就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观点,作出概括性介绍。

  首先,西田先生阐述了必要共犯的概念。他认为,“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只有二人以上行为者参与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并指出可以将必要共犯区分为聚众性的与对向性的两种类型,他还进一步将对向性的必要共犯划分为对参与者予以同等处罚(如重婚罪)、对参与者不予以同等处罚(如行贿、受贿罪)和对对向性参与行为欠缺处罚规定(如淫秽物品贩卖罪中的购买行为)等三种情形。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必要共犯这一概念的最主要作用,“并非仅在于能区分犯罪类型,而且还在于该概念在某些情况下能排除使用刑法总则有关共犯的规定”。这里的“在某些情况下”主要是指必要共犯中的第三种情形(即对对向性参与行为欠缺处罚规定的情况)。恰好的事例是,在具有对向性质的Ⅰ、Ⅱ这两种行为中,当法律只将Ⅰ行为规定为犯罪时,立法者也同时考虑到了Ⅱ行为,但未将Ⅱ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Ⅱ行为必须作不为罪的解释。因此,即使Ⅱ行为属于1罪的教唆或帮助行为,也不得将Ⅱ行为作为Ⅰ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予以处罚。

  这种理解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启发性。例如,甲受街边小广告诱惑,将自己的相片和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制作假身份证的行为,不成立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又如,乙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贵重财物售卖给恶意第三人丙,乙成立侵占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侵占罪的共犯)。再如,丁给他人介绍妓女供其嫖娼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

  其次,西田先生全面阐述了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说的见解。西田的导师、东京大学前校长平野龙一先生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针对当时共谋共同正犯否定说在日本学界的通说地位,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论业已为确立的判例理论,应如何改变现有学说现状,才是刑法学说应起的作用”的著名论断,应该说西田日后在共谋共同正犯论上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正是以其导师的教诲为契机的。

  西田先生的最主要成就是用实质的实行共同正犯论取代了形式的实行共同正犯论,并将其作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判断标准。实质的实行共同正犯论,一方面肯定分担部分实行的行为成立共同正犯,另一方面又肯定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与实行的分担起着同样作用的行为也成立共同正犯,这样的共同正犯就兼具有正犯性和共犯性这两方面特征。日本学界最常举的有关共谋共同正犯的例子是,“、b共同开枪射击“且只有“的子弹命中“并杀死了“。如果从形式的实行共同正犯论出发,b并未分担任何实行行为,因而只能否定b的共同正犯性;但如果采取实质的实行共同正犯论,考虑到b通过与“的谋划强化了“的杀人意图,就可以肯定其行为与“的死亡结果间具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进而肯定b成立共同正犯。

  这样一来,不仅是亲自实施了全部或部分构成要件的人,就是没有分担构成要件但对他人实现构成要件起着重要作用的人,都是正犯(或共同正犯)。如果我们认为共同正犯还是正犯的一种类型,那日本刑法中的正犯概念就似乎与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概念不谋而合了。那是否还有必要像我国很多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我国刑法“主犯B从犯B教唆犯”分类的共犯体系变革为大陆法系国家“正犯B从犯(共犯)”的体系,就可能要打一个问号了。

  共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有不少日本学者将共犯论称之为“绝望之篇”,以喻其难。本书的共犯论部分,正是西田先生长年潜心研究的成果汇集。相信读者们通过阅读这本据称是“今日所能期望的有关共犯论的最高水平的刑法教科书”,能够走进共犯论的刑法理论殿堂。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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