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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沉睡中的法学富矿

  “表面上看,财富的分配是一个比较专业的经济学问题;从实质上说,它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学问题。通过仔细的观察可以看到,在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是围绕着财富分配这根轴心而展开的。”

  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社会科学,有必要保持一定的现实感,甚至可以说,保持现实感是法学家的一种美德。那么,在当下的中国,最具现实感的问题是什么?屈指算来,应当是财富的分配问题。因为,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各方面的齐心协力,已经做成了一个比较大的蛋糕。但是,如何分配这只较大的蛋糕,则是一个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以前经常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意思是说,把蛋糕做大才是硬道理。但现在,还有一个很“硬”的道理也日渐浮出水面,那就是把分配,或者说,把蛋糕分匀也是硬道理——一个与所有人息息相关的硬道理。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群体性事件增多、各类恶性事件频发、“维稳”任务加重,诸如此类的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看,都与人民内部的财富分配有关,都是从财富分配问题中衍生出来的。

  中国人都熟悉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既传递了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意识,同时也隐含着一个一般性的原理: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分配正义。将近半个世纪以来,罗尔斯冥思苦想的“正义论”为什么能够风靡整个西方学术界,甚至在全世界广泛流传?根本的原因在于,他说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望——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渴求,因而引起了持续而广泛的共鸣。

  表面上看,财富的分配是一个比较专业的经济学问题;从实质上说,它却是一个典型的法学问题。通过仔细的观察可以看到,在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是围绕着财富分配这根轴心而展开的。

  譬如,立法的实质,其实就是对初始财富的分配。记得在革命战争年代,经常出现“打土豪,分田地”的事儿——这里所说的“分田地”就是财富的分配。在动荡不安的革命战争年代,其他的法律可以暂缓制定,以“分田地”为核心的土地法总是必不可少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是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基本的财富;只有通过法律把土地分下去,才可能建立起革命的秩序,才可能实现革命的目标。再看当前,立法领域内最受人诟病的问题即为“部门立法”,或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这种立法异化现象的症结,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来维护、扩张特定部门的经济利益。无论是过去的土地立法还是现在的“部门立法”,都说明了一个规律:立法的核心就是财富的分配。用一句更通俗的话来说,立法就是分清楚:哪些财富是你的,哪些财富是我的。只有“定纷”才可“止争”,只有通过立法对财富进行分配,才可能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

  然而,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财富分配任务的完成,或者说,仅仅通过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财富分配的所有问题。原因在于,立法仅仅是对初始财富的界定,初始财富界定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生产技术和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尤其是随着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持续展开,财富就会持续不断地增长,新增的财富甚至会远远超过立法之时予以界定的初始财富,而这些不断新增的财富也需要进行分配。从法律上看,新增财富的分配过程,其实质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这里的法律实施,既包括平等主体对于法律的遵守与运用,譬如,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依照法律对于新增财富进行分配;也包括政府对于新增财富的分配,譬如,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就产生了数额庞大的新增财富,政府的土地行政执法(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之类)就涉及到新增财富的分配问题。

  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富分配还是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在分配财富的过程中都可能滋生大量的争议,这就产生了诉讼与司法的需求。诉讼与司法就是对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与矫正。其中,行政诉讼是对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民事诉讼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财富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争议的裁断。在一些西方国家,还有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制度,则是对立法过程中界定与分配财富的矫正。

  以上几个方面表明,财富的分配既贯穿了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其实也可以体现法律实践的核心价值。试想,如果分配财富的法律是公正的,而这些法律又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与实施,那就意味着,既实现了财富分配的正义,法治的核心问题、焦点问题又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从这个角度上看,法治的实现与分配正义的要求完全是一致的,或者说,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切入,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从何着手,才有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目标?我的回答是,现行宪法已经提供了基础性的资源。按照宪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有制;二是应当创造性地落实的具体制度,那就是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这种分配制度,虽然已经为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巨大的制度空间,但是,在这个巨大空间的内部,却显得有些空荡。支撑这个分配制度的法律构架是什么?如何通过法律确保按劳分配的实现?多种分配方式如何并存?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与法学理论中,几乎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展开。一座法学富矿,还在重重叠叠的制度迷雾中沉睡。因此,在当前的背景下,唤醒这个直指分配正义的宪法条款,让这个宪法条款发出应有的力量,既有助于实现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通往公平正义的便捷之路。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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