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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反腐反渎重要职责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会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全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最高人民检察署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叶剑英同志在作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决定恢复人民检察院,以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项听取并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共43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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