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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例“同命同价”鼓与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3:56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苑广阔

  《宁波日报》14日报道,据浙江天台县警方介绍,当地因车祸身亡的农民徐某与另一同亡的城市居民,同等获得了19万余元的赔偿款。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媒体披露的首例“同命同价”案。

  对于人来说,生命的价值永远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当有人遭遇车祸等灾难涉及到赔偿,涉及到对逝者家属的抚慰和救助时,我们又不得不给逝者的生命贴上一个价格标签。在过去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时代,一纸户籍的不同,让相同的生命在金钱面前有了贵贱之分,这对农村户籍遇难者家属来说,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是在自己亲人遇难后遭受的“二次伤害”。

  正因此,同命不同价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备受公众质疑和诟病,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法律瑕疵”,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未能从根本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尤其是近年来,很多户籍在农村的人,一直都在城里工作和生活,他们实际上已经是“城里人”,而一旦遭遇不测,却仍旧按照农村户籍计算赔偿,难免让人心生不平。

  幸运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革,经过公众和媒体的持续呼吁,这种状况终于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关注,并在有关立法中淡化了户籍色彩。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未再区分城乡居民的身份,为在处理逝者赔偿问题时实现“同命同价”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我们看到了公平和正义的光亮。

  当然,这还只是局限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这一范畴之内。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城乡人员遭遇灾祸,在赔偿上能否实现“同命同价”,仍然是个问题。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要为这首例“同命同价”鼓与呼。鼓的是,这起案件的处理,终究体现了公平和正义,值得称道;呼的是,除了此类情形之外,希望因各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在对遇难者进行赔偿时,无论城乡都能按“同命同价”的原则予以善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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