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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维修基金,楼顶漏水遭遇维修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4:03  舜网-济南时报

  近日,住在居民楼顶层的市民李先生来电反映其所住的居民楼在下雨时遭遇楼顶漏水问题,但由于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维修陷入了困境。

  李先生所住房屋是2000年时购买的商品房。他介绍,入住时开发商并没有表示要缴维修基金。几年前,小区物业开始收取每座楼的维修基金,但由于部分业主不愿意缴纳,问题搁置了下来。

  两个月前,李先生发现自己家的楼板出现渗水现象。他几次找到物业,要求对楼顶进行维修,但物业认为该居民楼无维修基金,未进行维修。

  接受采访时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当时开发商向物业移交小区时,其内部费用中并不包含居民楼维修基金。几年前,物业也曾派人到业主家中收取维修基金,但不少业主未缴纳这笔费用。现在李先生要求物业出面对楼顶进行维修,物业没有这笔资金。

  据悉,该小区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楼顶漏水的问题。顶楼业主,曾想要求楼下业主分摊这笔维修费用。但很多楼下业主不同意,并表示楼顶只涉及顶楼住户。随后,顶楼住户自己掏钱维修了楼顶。但拆除了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顶楼住户表示,既然楼下住户不承认楼顶属于居民楼的共用设施,那楼顶就是顶楼住户自己的,“既然是我自己的,那你们的热水器也没有道理安装在我的楼顶上。”

  李先生介绍,他也听说了这样的处理方案,但他认为这样做很可能会带来邻里矛盾,而且楼顶漏水以后也极有可能会遇到,不能每次都自己一家掏钱吧?

  记者查阅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了屋顶为共用部位。李先生的房屋未交维修基金,是由于其正处在相关规定设置之前。2001年,我市针对商品房的维修基金收取办法才出台。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缺乏维修基金的旧式住宅,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收取办法———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项目,须补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补交手续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督办。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交。

  (记者陈彤彤)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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