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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置换更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4: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出台

  本报讯 (记者许露露 通讯员曾冬青)从现在起,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2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佛山市政府日前转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佛山市建设用地置换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建设用途置换使用范围和基本条件进行了明确。

  今年已置换建设用地4700亩

  据统计,今年迄今为止,全市已实施和正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约4700亩。

  记者了解到,《意见》明确了建设用地置换概念及内涵。建设用地置换是指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总量不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甲地块”)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将面积相等、位置不同的农用地(以下简称“乙地块”)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适合置换的甲地块包括已领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和已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务必来源合法、产权清晰。

  《意见》规定了建设用地置换基本条件。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置换前后,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签订置换协议;履行垦复协议(需垦复的地块);制定置换方案;用于置换的地块原则上控制在同一个行政区内;乙地块办理手续和甲地块原办理的手续相一致(同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业务办理类型)。

  记者看到,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更加严格,该土地的置换需要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2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方可进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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