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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对等,举证有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4:15  郑州晚报

  □晚报评论员 李记

  四次碾轧

  果然不是故意杀人

  警方仅以两家没有过节,就否认司机有“故意杀人”的可能,这很不严谨。但同样不严谨的是,家属拿着“撞伤不如撞死”的猜想,断定司机是故意杀人。据笔者所知,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被确认的出于“撞伤不如撞死”考虑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因为这既不经济(撞死比撞伤赔得少,几乎不可能),也有风险(交通肇事变杀人罪)。但这子虚乌有的东西,却在某种集体无意识中得到传播,这值得我们深思。

  ——《东方早报》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今年的中秋、十一假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复杂假期”。近日,各地陆续公布了假期加班工资的支付方法。事实上,即便没有公布“加班费算法”,这笔小账大家也都能算出来——所有人都知道,算法不重要,落实才最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的司法解释,尤为引人关注。单就该项司法解释而言,程序的设计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这可能只是理论上。比如有网友称:除非加班时企业给劳动者开有“加班发票”,写明加班时间和报酬,否则劳动者哪有证据?

  退一步说,即便一些劳动者在具体的维权案件中,确实能承担起举证责任,并能在官司最后讨回公道。但是,若非万不得已,哪位劳动者愿意和自己的“东家”对簿公堂?与“毛毛雨”的加班费相比,劳动者更多还是会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司法解释的发布,并不能改观劳资双方权利不对等的现实。因为,最高法在给出这一司法解释时,没有明确给出用人单位“耍赖”后应该承担何种不利后果。对资方难以产生足够震慑,该条司法解释预期起到的潜在提升劳动者博弈能力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了。

  当然,对于该项司法解释,我们不能有太多奢求。综合而言,要想逐步提升劳动者的权利,增加劳动者和资方博弈时的筹码,除了最高法等职能部门应该详尽制定各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劳动监察等部门还须切实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促使《工资条例》等尽早出台。劳资纠纷的官司劳动者能轻松打赢了,法律法规自然就有震慑力了,资方也就不敢随意“耍无赖”了。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在构建完备的法律框架的同时,相关方面还须促使调查、仲裁等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尽早完善。如果工会能够及时“摆平”诸如加班费拖欠等“小问题”,谁还费时费力地去和资方打官司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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