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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入户一年内不能申请停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5:28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于志华 实习生 董禹辰 记者 刘述波)随着供热开栓日的临近,准备申请停热的市民也开始增加。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按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用户要求停热必须在供热开始前的30日内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今冬市民如要申请停热,必须在9月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据了解,哈尔滨市每年的供热日期从10月20日开始。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规定解释说,申请停热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要求:一是时间,要停热一定要在9月20日前申请,过期就不能再申请停热;另外,新房在入户一年内不能申请停热,这主要是为了掌握住户供热设施是否运行完好,便于出现问题及时维修,保障大多数住户的利益。二是房屋楼层,由于供热开关大多设在一楼和顶楼,因此,供热单位大多不允许这两个楼层办理停热手续。此外,靠冷山墙的房屋,如果停热会危害到其他用户的供热质量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也不允许停热。

  《条例》中还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由于今年的供热费用及热费补贴费等具体标准还没有正式公布,所以哈尔滨市供热单位大多按照上一年供热期的标准执行。去年,哈尔滨市物价部门规定停热补偿费为总热费的20%,今年部分供热公司仍在执行此项规定,但有的公司按30%收取补偿费,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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