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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转移形成“黑产业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5:5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核心提示

  ◆涉案人员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等方式非法储存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都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据刑法予以追究

  ◆这标志着我省对环境犯罪案件的打击重点,由单纯的环境污染犯罪向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环境犯罪延伸

  □本报记者 王亚楠

  本报通讯员 屠艳苹王静雯

  30余吨含苯、酚等化学物质的化工废料酸焦油,从江苏运出,倒了4 次手后,趁着夜色倾倒入淄博市临淄区正在引水的三干渠,酸焦油染黑了原本清澈的渠水、翻滚着向下奔流,致使太公湖湖水污染、荷花枯萎、鱼类死亡……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跨境转移、倾倒污染物案,王某等13人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

  近年来,这种新型环保违法案件频发,为环境治理提出了新课题。

  太公湖惊梦

  2009年6月 23日5 点,一个急促的电话打破了凌晨的宁静:“太公湖发现污染,有些荷花和鱼已经死亡……”接到举报电话,临淄区环保分局迅速启动环保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区政府汇报。

  太公湖是深受老百姓喜爱的休闲胜地,临淄区政府先后投入 3亿多元进行了综合整治,从上游水库买来水,沿着水渠引过来,再经过一片湿地的过滤,才汇成这宽阔清澈的水面。

  “就是这儿!”临淄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张兵传指着湿地边缘进水的地方,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现场:湖水成了酱油色,翻滚着泡沫流进湿地、 流进太公湖,鱼儿翻了肚,刚刚栽种不到两个月的荷花叶面枯黄、根系腐烂,太公湖奄奄一息……

  当时,临淄区委、区政府成立了“6·23”污染事件专案组,要求环保和水务部门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污染,并要求公安部门限期破案。

  技术组第一时间将样品送往淄博市环境监测站化验分析,认定污染物为粗苯精制生产的废弃物——酸焦油,而当地并没有从事粗苯精制生产的企业。张兵传带人沿湖上游的车辙和排污痕迹逐段勘察,锁定倾倒地点位于太公湖南 10 公里处王朱村北的三干渠内。“当时就认定这是一场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很可能是跨境污染物转移!”

  一车污染物倒了 4次手

  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就在附近的一个村庄,并悬赏万元征集破案线索。这一消息张贴在相关各个路口,在电视上反复播报。

  7月8日7 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主动现身,带领两名司机王某、 张某来到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根据薛某提供的线索,专案组迅速赶往临淄区梧台镇对货主王某实施抓捕,不料王某已逃往辽宁省营口市,专案组随即派人北上追捕。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人员三赴东北,秘密布控,最终于7月28日下午在营口大石桥市水源镇大沟村将王某抓获。

  经审讯,王某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着案情的清晰,一条黑产业链浮现水面:这一车污染物竟然倒了4次手!

  王某经营化工原料,为徐州市天永化工厂供货。此化工厂无废物处置能力,工厂老板和王某达成协议,请王某帮忙运送化工废料,付给一定费用。王某从中拿出400元给司机,让他处理掉,司机也不知道装的是什么、往哪卸,就又出200元钱倒给了下家,这下家又出100 块钱倒给了薛某。薛某也找不着往哪卸,就拉回了村里,趁着夜色、顺着水渠进行偷排。

  中间的几个人或许还有可能是不知情,而王某已长期从事这一非法勾当:自2008年以来,先后 17 次雇佣他人用油罐车从上海市、徐州市、唐山市等地多次将酸焦油等化工废料运往临淄、张店的偏远山沟偷倒偷排,运送一车化工废料,他可多赚取二三百元的好处费。

  部分环境犯罪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因违法跨界向河流内倾倒化学废液,临淄区人民法院对王某等 13人依法处以刑事处罚,其中获罪最重的王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而徐州市天永化工厂有关负责人赵某明知王某没有处理酸焦油的能力,仍与王某达成协议,任其随意排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犯罪频发,由于具有流动性、隐蔽性、主观故意等特点,对环境危害巨大,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违法成本非常低,执法却非常困难。

  譬如太公湖案件,且不说办案花了十几万元,以及三赴东北抓捕王某、远赴徐州市抓捕涉嫌污染物非法转移排放的天永化工厂负责人的重重困难,仅这类案件界定损失就非常困难——如果发生在水源地,或是对地下水产生污染,就更难评估了。

  令人欣喜的是,这一执法困境有望得到破解。

  记者9月15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为严厉打击违法倾倒等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保障群众环境安全,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为这一“新型”环境犯罪事件的处置办理提供法律保障。

  按照文件规定,涉案人员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等方式非法储存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都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据刑法予以追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危害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三部门密切联合,依法快捕快诉相关案件。

  这标志着我省对环境犯罪案件的打击重点,由单纯的环境污染犯罪向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环境犯罪延伸。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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