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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9月15日电记者张亮见习记者卢杰记者从福建省司法厅获悉,为落实国家“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的惠台措施,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经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厅制定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布施行。这意味着福建是全国首个获准设立台湾律所大陆代表机构的省份,对深入落实ECFA,密切两岸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福建跨越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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