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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强制医疗司法应及时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06  法制日报

  □法律人语

  魏晓娜

  据《扬子晚报》载,朱金红被亲生母亲以“精神有病”为由送进了精神病院。母亲唐美兰则在咬定女儿有病的同时,表示“只要女儿把房产交给她,就接她出院,否则就是没有好透”。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中国青年报》和相关媒体先后披露了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触怒当地乡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院、湖北十堰市民彭宝泉因触犯当地公安机关被送进精神病院的事件。作为普通公民,人身自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在我国以精神病名义限制人身自由却显得十分随意,即没有司法的介入,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制约,导致以精神病为借口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件时时见诸报端。对此,我们不妨看一看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好经验。

  精神病强制医疗实际上是一个多重法律价值相互交织的领域,它涉及观察、治疗精神疾病的需要、防止发生危险(包括对他人和对患者本人)的需要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人权。在这方面,西方的法律框架也有一个很明显的重心转移过程。以美国为例,1969年以前,各州立法的态度基本上是“家长式”地一味强调治疗的需要。经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的洗礼,1969年加州的一项立法改采“人权路线”,通过了新的标准:只有存在伤害他人或自己的危险时,才能够强制治疗,由此确立的“危险标准”也成为唯一的标准。此后,多数州相继放弃了以往的路线,采用类似的标准。19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宣布强制入院或治疗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该判例的总体效果是给强制入院、治疗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此判例一经出台,各州纷纷被迫修改法律。因此,美国各州关于强制入院的法律虽然不一而足,但仍包含着大致相同的框架。例如,只有在表现出对他人或者对自己具有危险的行为时才允许对个人进行拘束,该拘束只能出于评估病情的目的,而且一般不超过72小时。如果要继续拘束,则必须得到法院的命令。

  在具体的标准和尺度上,西方各国一般将强制治疗限制于严重的精神疾病,而且仅适用于没有其他的医疗选择的情况。除此之外,社区治疗和家庭观护也是一种重要的替代方案。

  强制入院的程序也是防止滥用的一道屏障。法国将非自愿的入院治疗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依第三人申请的入院。该第三人可以是家庭成员或其他代表患者利益的人。法国法对这种情况下的非自愿入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有两份医疗证明(且不能出自要强制治疗的医院),而且只能是为了防止患者伤害自己。此种程序的立法重点在于防范家庭成员滥用程序。另一种是依警局命令的强制入院,主要用于防止患者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其立法重点是防范公权力滥用程序。

  由于涉及基本人权,因此司法在强制入院程序中扮演着突出的角色。例如德国首先区分了医疗性入院和处置性入院。对大多数医疗性干预,要求必须有病患本人的同意,即使这一要求可能限制病人得到充分治疗的机会也在所不惜。只有在可能会给本人或者他人造成危险时,才可以强制处置。程序一般始于相关监护人的申请,然后是医疗评估,最后由法官或法庭签署命令。即使被裁定强制入院,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设置有司法申诉程序。比如在法国,被判强制入院的病患本人、家人或者代表病患的任何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审法院申请立即释放。

  在国际法层面,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人和改善精神病医疗的原则》,对强制治疗的情形、审查主体、程序保障作出指导性规定。欧洲理事会反酷刑委员会对于强制治疗的决定主体、程序保障以及限制措施的采用也设置了明确的标准。特别需要提及的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欧洲反酷刑委员会的巡视制度都把精神病医疗机构作为巡视的重要对象场所。在这一点上,精神病院与监狱、看守所并无二致。

  朱金红们的遭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现状。不同的是,徐林东和彭宝泉是为公权力所伤,朱金红却是遭了自家人的算计。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其间的差别没有多大:他们都被剥夺了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司法力量介入的情况下被剥夺。如果有一个公正的强制入院程序,他们的命运原本是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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