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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按等价货币认定赌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1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李娜是不是把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参赌,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意见指出,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意见还明确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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