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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3年内部分收入享受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1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蔡岩红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可免3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的。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此外,还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即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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