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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在大陆所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1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周芬棉财政部网站14日发布《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中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通知,对台湾航空公司在2009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

  这里所称的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及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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