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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赌博案适法标准 代理赌博网站或属开设赌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1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记者李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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