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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为何频现“借款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24  法制日报

  本篇精粹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智勇受贿案开庭时,智勇推翻自己此前的供述,称未索要好处费,只是借钱。虽然智勇的“借款说”能否成立还有待法院判决的认定,但在以往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想要借“借款”洗脱罪名的并不罕见。无论是行贿一方还是受贿一方,都有可能主张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有的甚至还煞有介事地办好了一套借款手续……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吴萌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智勇因涉嫌向负责该中心软件开发项目的两家公司负责人索要好处费等共计41万元,被指控犯受贿罪。近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智勇当庭推翻了此前的供述,称自己“不是受贿,而是借款”。

  虽然智勇的“借款说”能否成立还有待法院判决的认定,但不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贪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甚至不惜打借条、出具手续,做足了表面文章。《法制日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高洁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冯哲,检察官和法官不约而同地指出,仅凭当事人的说法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甄别借款和受贿,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假借款”始终不能掩盖“真受贿”。

  以“潜规则”名义索贿40余万

  智勇曾任职的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市发改委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也是北京市政府1990年成立的从事经济信息工作的专门机构。该中心参与完成了北京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多项重大课题研究、网络建设、媒体制作等重大任务。

  现年57岁的智勇从2003年10月起便担任起了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主要抓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智勇分管中心的信息服务部和信息技术开发部,正是在此期间,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向有关单位索要好处费。

  2006年时,经济信息中心开发“北京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中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和“北京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中心项目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北京和利时公司和北京光声新时空软件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开发。工作中,智勇认识了两个公司的老总邵某和温某。

  2007年,项目开发工作已经进入尾声,智勇突然将邵某约出一同吃饭。席间,智勇向邵某提出要好处费,并告诉邵某这是行业“潜规则”。邵某称,虽然当时项目已经交工,可仍有尾款没有收回,为了让智勇“少挑毛病”尽快结款,他不得已才同意送钱,而且一送就是25万元。此外,2008年中秋节时,邵某还曾经给智勇送上了一份内藏10000元现金的“奢侈”月饼礼金。

  而根据温某的证言,智勇向他索贿的过程则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2008年,温某去办公室找智勇汇报项目情况,智勇突然提出要向他“借”10万元钱,只是这笔借款并没有打借条。温某说,他当时认为智勇是个得罪不起的人物,智勇提出要钱,他不敢不给。事后,智勇还曾经给温某打过电话,称北京市发改委正准备立一个新项目,听出“话外之音”的温某又立刻约请了智勇,并送给智勇5万元的“过节费”。

  当庭翻供称所收款项是“借款”

  在检察机关提供的智勇之前的笔录中,对于邵某送上的25万元,智勇认为:“是我出面为邵某说话,他的尾款才能顺利结清,邵某出于感激才给我好处费,是我应得的。”

  可是,这样理直气壮的“说辞”却被智勇本人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他不仅不承认自己受贿,而且指责邵某简直就是“黑白颠倒”,邵某给他的那25万元根本就是他找邵某的借款。

  智勇说,邵某虽然是个商人,但有文化,可以算是个儒商。他和邵某两人都非常喜欢红木,而且闲谈中邵某说他的公司有闲置资金。项目结束一年后,为了能够投资红木,他向邵某提出借款65万元。起初,他向邵某借了25万元,并打了借条。后来邵某说自己的公司是国有企业管得严,他还专门找到朋友李某的公司,由李某出面向邵某借款40万元,以解决走账的问题。2008年年底,他归还了借款,并收回了属于自己名下的25万元的借条,不过“已经记不清是销毁了还是丢了,反正是找不到那张借条了”。

  至于检方指控的邵某那“万元月饼”,智勇表示,他已经如数退还了。

  对于温某的那10万元,智勇的解释是,当时温某到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恰好听到他在打电话,正为妻子单位集资建房犯愁,于是温某主动提出要借钱给他。至于这笔钱,案发前他已经归还了6万元,只不过他依然提供不了借条。此外,对于检方指控温某主动向智勇行贿5万元的事实,智勇说,那是他帮温某到海南开发项目的差旅费和替温某买工艺品的钱。

  据了解,智勇的部分涉案受贿款已有他的家人代为退还,目前案件还在等待宣判。

  司法机关多重手段揭开伪装

  事实上,想要借“借款”洗脱罪名的,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并不罕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高洁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侦办贿赂案件中,无论是行贿一方还是受贿一方,都有可能主张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但是,在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单一的口供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除口供外,还必须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对此,承办智勇案件的法官冯哲也强调:“在受贿类案件中,甄别是否为借款,并没有一定的普适标准,必须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高洁琳和冯哲都认为,对于借款和受贿的区别,首先要考量给钱一方与收钱一方的关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任何借款手续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平日里并不熟识,而突然发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借款,违反常理,这其中就很可能会有行贿、受贿的犯罪暗藏其中。

  高洁琳对记者说:“还有很关键的一点,就要看所谓借钱的一方,其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与给钱的一方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土地主管部门的干部借钱专找并不熟悉的开发商,那期间构成行贿、受贿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即使双方对所谓的“借款”行为有书面的借款手续,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双方就是借款。冯哲说,这还要看收钱的一方,是否确实按照借款手续的约定归还了,或是给钱的一方是否有合理的催要行为。除此之外,“借款”的用途也是一个重要的线索。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收钱的一方都是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经济有保障。如果要借款必然要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冯哲告诉记者,“如果确实有急需用钱的情况,也还要继续考察这笔钱是否真的用到了借款时提出的用途上。如果编造理由,实际上收的钱都挥霍了,这也很可能实质上就是行贿、受贿行为。”

  高洁琳也指出,在判断嫌疑人是否有合理的借款理由时,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要详细调查其经济背景。“假设其家中存有80万元存款,没有任何急用,却又向他人借款20万元,这显然就不合理;但同样是家中有存款80万元,由于急需购房,就差20万元房款,这种情况下借款20万元至少表面上看是符合借款的条件的。”

  记者了解到,在很多受贿案件中,受贿行为可能为多起,嫌疑人常会辩称其中某几笔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冯哲说,判断还有另外的标准———就是要看连续几笔中,是否在前一笔或前几笔“借款”都还没有归还的前提下,就再次接收款项,这时的“借款”往往是贿赂的一种假象。

  本报北京9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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