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零售商场各类收费应予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7:40  深圳晚报

  深圳晚报记者陈莉 通讯员陈宇纲报道 “零售商场收取入场费等费用的问题,既不能一刀切全部禁止,也不能一概接受放任不管。”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座谈会,有专家在会上提出,零售商场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上架费、节日费、宣传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需要进行规制,避免零售商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乱收费。

  据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郭晓渝介绍,国家于1993年12月1日颁布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则在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两部法规对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十多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此,我市计划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以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在座谈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平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冯江律师提出,我市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时,既要结合特区实际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细化,还要发挥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的优势,在立法中增加市场上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入门费、上架费、节日费等五花八门费用等,到底是合理的?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在现行法规中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修订过程中需要进行研究,哪些费用是合理的?哪些行为和费用属于商业贿赂?哪些行为和费用属于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乱收费?这都需要进行规制。另外,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把传销行为列入规制范围,这是一个漏洞,新的立法需要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传销行为进行规制。

  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管理处处长刘飞表示,制定修订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不正当竞争的新行为新问题,深圳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有必要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使立法执法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市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