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栋)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中秋节9月22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24日,10月4-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按照今年4月1日起上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计算,劳动者在中秋节9月22日、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应有1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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