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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地位不改,维权实效难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3:08  新闻晚报

  昨日,最高院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9月15日《新京报》)

  司法解释明确加班费举证由劳动者负担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种倒退——长期以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高法对劳动报酬争议问题一直有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惯例。而今,让劳动者承担加班费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他们的维权难度。

  不得不说,“举证责任”往往具有现实难度。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极其有限,能反映工作量的各种人事资料、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都藏匿在用人单位手中;其次,在“就业难”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平等,个人很难与用人单位去“较真”。可以说,除了机关事业单位、高新技术行业与闹用工荒的单位,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让其违规加班,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向老板提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要想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不可能仅凭“一个人的战斗”去完成,必须要在加强工会独立性、推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机制等多方面下功夫。

  一方面,目前,在一个系统内,劳动者最可依赖的是工会组织,遇到麻烦、纠纷也往往会想到找工会。但现实的问题是,工会只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工会的干部也是领老板发的工资过日子,经济上的不独立决定了其“附庸”地位,所以很多时候,工会所能做的往往都是无休止的协调。前不久,全国工会官员也承认,工会干部身份尴尬,维权力不从心。因此,要让工会能够为劳动者说上话,则必须加强工会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

  另一方面,劳动执法部门必须积极作为,出台一系列政策,落实好“平等协商”的用工机制,让劳资双方在各个环节实现平等协商。以加班为例,加班的时间安排、费用支付应该在加班前就能有所沟通,而不是加班时资方“一言堂”说了算,加班后劳动者满腹委屈无处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的是用司法的手段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加班事宜,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劳动者凭此实施加班。这样一来,既可以约束资方滥用加班和随意拖欠加班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也可以保障劳动者按劳取酬,并在维权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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