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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碾童案”信证据不信传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3:08  新闻晚报

  □游伟

  这几天,一条“宝马四次碾压儿童致死”的消息见诸报端,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就连法律界朋友相聚时,也将此作为“共同话题”。一些评论者更是发出呼吁,警示必须严惩肇事者,不能轻纵犯罪。

  由于被害男童的家长怀疑是“故意杀人”,而当地交警部门的领导又解释当事人并无犯罪动机 (故意),可能是惊慌失措所致,于是,又引来了对于此案究竟应当如何定罪的热议。

  对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罪,这对肇事司机处罚的结果影响极大,比如,若以“故意杀人罪”认定,加之具有“反复碾压”和逃跑情节,依法可能处以司机死刑;如属“交通肇事罪”,纵有事后逃逸等情形,只要并非“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才判不过七年有期徒刑;如直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最高也同样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看来,舆论各方在肇事司机到底有没有犯罪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问题上激烈辩论,也确实不是无的放矢,它事关案件的性质确定,决定着那个已经“激起民愤”的司机未来的生死命运。

  笔者对死者家人同样饱含同情,为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这个家庭而深感不幸和悲伤,当然也对肇事司机的罪恶以及他对于孩子生命的冷漠表示愤慨和谴责。但是,作为法律学者,当面对“群情激奋”的事件发生时,我总是需要不断地提醒自己说,这虽然已被媒体报道成了一个社会事件,但它最终必定要回归到法律事件的性质上,需要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用确定的事实证据去说话,以司法的理性去判断。

  我注意到,出现对这一事件不同定性的观点,其实都是观察者基于“不同”的事实材料所作的判断,这些 “事实”随着媒体不断披露的“案件细节”而不断“丰富”和变化。尤其是当报道中出现了肇事司机自己的“说法”和在那段“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播出之后,社会上的“过失”之说便开始出现。有人说,这是定罪判断跟着“报道”在行走,而新闻报道似乎是在不断地向人们传达着新的、不同的“事实”。

  然而,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构成什么罪,永远都必须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寻找真正的“切合点”。而所谓“案件事实”,也永远不会是媒体先期报道的那个“新闻事实”,必须是在法庭上,依照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由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并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最终又获得法官认可的“法律事实”。刑事定罪的证据在判断标准上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依法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们也要在排除了“合理怀疑”之后才能最终认定。

  因此,要证明一起“争议案件”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被告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存在,向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严格执行这样的证明标准,虽有难度,但却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冤案”的发生,也能够在“群情激奋”和一片“严打”声中,坚守司法的理性和正义底线,防止“司法冒进”。这或许正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所需要的那份冷静和沉着,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

  因此,当我们面对惨案发生之时,可以去同情、去义愤、去谴责,但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我们则更应当坚守“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保持清醒和理智,使司法机关能在不受“情绪”和“压力”不当影响的环境下,客观、理性地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罪罚相当的公正裁决。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委员、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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