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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取自家被扣车被捕 是否构成盗窃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4:00  正义网

  正义网四川9月16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李佳阳)四川省乐山市男子潘明忠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只因他偷偷取回了被执法部门合法扣押的“野租儿”。偷偷取回“属于自己的”东西算不算偷?

  为此法学专家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表示支持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却认为,潘明忠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不宜从刑法方面追究责任,可考虑作为一般违反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运管所“内鬼”帮忙 男子开回被扣车

  32岁的潘明忠是乐山市沙湾区人,他用一辆川LB9735的红色普桑,非法运送峨眉至乐山一线游客为生。

  今年7月5日,潘明忠搭载着游客从乐山开往峨眉,中途被峨眉运管部门查获,当场将其桑塔纳车扣押至峨眉运管所,由该所工作人员(合同工)毛俊森开回所内停放。

  潘明忠害怕罚金过高,便与另一名非法运营者罗龙商议,计划由罗龙联系毛俊森提供扣押车辆钥匙,再由罗龙将车偷偷从运管所开走,潘明忠表示事成之后会重重感谢罗、毛二人。

  发现扣押车辆被盗后,峨眉运管所报案至乐山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13200元。

  经审查,毛俊森与潘明忠、罗龙等非法运输者早有勾结,他们每人每月给毛俊森现金600元,由他提前通知潘、罗等人所内打击黑车行动时间、线路等事项,助其逃避查处。9月3日,逃至吉林长春的罗龙被抓捕归案。

  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认为,潘明忠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对3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正方观点:秘密窃取公共财产 当以盗窃罪论处

  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

  嫌疑人“拿”自己的东西,以涉嫌盗窃罪批捕。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认为,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但之前已有相同行为被追究盗窃罪的先例。

  今年8月9日,趁警亭内交警不注意,私自开走自己被扣摩托车的“偷车”人张赛男,被河南一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潘明忠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陈忠林说,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潘明忠的汽车已被国家机关合法扣押,就应当以公共财产论,潘明忠偷偷将车开回,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支持检察院的批捕决定。”陈忠林说。

  反方观点:所有权未完全转移 以刑法追责不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

  “虽然国内已有同样行为被判处盗窃罪的先例,但是这在法学界的争议仍然很大。”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表明了截然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司法机关将潘明忠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是不正确的。

  马静华分析说,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具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在该案中,虽然因为运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的扣留,处分权发生了改变。但在具体处罚结果尚未出来之前,运管部门并没有享有对该车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

  “盗窃罪针对的所有权应当是完整的所有权,因此该案中,对侵害客体的认定是错误的。”马静华还说,潘明忠明知自己财物被国家机关合法扣押,却秘密进行窃取的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但他侵害的客体并不是该财物的所有权,而是国家机关对案件正常处理的程序,应当追究行政法方面的责任,以刑法追责不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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