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上海政法委书记:大调解与倡导“法治”不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4:42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专访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与司法怎样对接?

  吴志明:上海17个基层法院,之前已经建立了“人民调解庭”(或叫“诉调对接中心”,就是接待化解矛盾的地方)。一开始是长宁区做,以后要求每个区县建立1500~2000平方米的中心。我们原来有个想法,因为法官不够用,审理案件的时间短,容易粗糙,能不能把法官任职延长5年。国外65岁当法官很正常,60岁最黄金的时候让人回家,回家又闲不住,跑到律师事务所帮倒钩(上海方言谓之“放倒钩”,就是设圈套),现在索性把他们留下来,给相应的待遇。

  他们带来的好处是:第一,廉政问题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降低了;第二,现在他是人民调解员,由于过去是法官,他告诉你这个官司打赢的机会有多少,当事人掂量后,就会作出判断。所以在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已经达到35%,有1/3的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压力;第三,我们想在基层调解,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和行政调解、专业调解进一步加强,比如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物业产权纠纷调解逐步突破。

  中国新闻周刊:但有人说,现在倡导“法治”,大调解是“反法治”的。

  吴志明:我认为不矛盾。可能在西部,我们的法官不够用,民商事案件数量很高,法院希望能在前端分流。而且调解可以形成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调解公民之间的关系,与法院的“当判则判”并不矛盾。

  中国新闻周刊:司法有程序保障,调解相对弱些,怎么保障调解更规范?

  吴志明:调解完全是自愿的,(当事人)非要打官司,(我们)不会因为没调不受理,但是公民也清楚,打官司之前是要先交钱的。

  另一方面,调解有协议书,它上面非常清楚,每个案件,在什么阶段进行过什么调解,关键词都有。

  中国新闻周刊:调解过多,会不会权力化,使法院的权威受到损害?

  吴志明: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主要调解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对于轻伤害,免于刑事处罚或具有减轻情节的案件可以做些调解,对于杀人等的案件是没有调解余地的。但是有些未成年人案,判决后被害人也拿不到赔偿,那通过调解反而更合情合理。在整个法律框架里面,从中国传统出发,也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找出一个长期的、可以应对之策。

  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学者认为大调解只是为了“应急”,你怎么看?

  吴志明: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要代替法院判决,重大案件,刑事案件都是法院判决,双方不愿意调解的也不调解。我认为大调解是一个长期的机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国家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大调解体系。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靠单位管人,效率高,“单位半社会,人际稳不动”,现在单位找不到了。到了这样的一个程度,亟需建立社会管理体系,把社会矛盾化解在产生之前。上海之前出台“社会风险评估办法”,对重大工程、政策出台之前要镶嵌一个评估意见。

  过去重大政策的出台主要考虑,预算多少,环保行不行,技术有没有问题;现在要增加考虑范畴,周围老百姓是否能接受,对市民的影响怎样。不仅是为了解决矛盾,还要把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巩固共产党政权,不能靠空话,而要靠具体的社会管理来实现,大调解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中国人和为贵的传统。 ★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