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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全国首例

  北京消息 据北京晚报报道:15日上午,历时5个月审理的全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在关于器官买卖的争议声中终于落槌。

  法官对首案宣判,刘强胜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刘强胜、杨世海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刘强胜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杨世海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刘平、刘强(未出庭)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

  第二起案件的被告人曾康康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7万元。

  涉案金额最大的被告人蔡少华犯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罚金20万,其弟弟蔡少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6万元。据检方指控,被告人蔡少华、蔡少侠先后联系5起器官交易,患者家属总共交给蔡氏兄弟58万元。

  海淀检察院检察官邱志英介绍,这三起贩卖人体器官案都属于新型案件,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是首例,此次检方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就是因为刑法中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因此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都非常慎重。

  在“中介”蔡少华被关押后,一位接受“供体”移植的患者父亲曾写信为其求情。在信中,这位闫姓患者的父亲称蔡少华在国家政策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弥补了不足,“使尿毒患者见到光明,挽救了垂死的生命”。

  邱志英检察官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但自愿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据悉,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增加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该草案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为犯罪。

  (王蔷)

  案件回放

  案例119岁的杨刚(化名)通过“中介”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后,仅拿到2.5万元,并因为要钱被打伤,便向警方报案。而从杨刚卖肝中获利10余万元的中介头目刘强胜和他的中介团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诉至法院。

  案例2 2009年4月2日,21岁的被告人曾康康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居间介绍供体与患者朱先生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收取朱先生人民币13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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