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仲阳
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费用的争议在当前形势下越来越多。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和举报人举报案件一样,也面临着被打击的危险。最近有媒体报道了王好让向公安部门举报一起抢劫案后,被逃脱犯砍去双手的事件。其实,在讨要完加班费后,劳动者可能失去的不是双手,而是活命的饭碗。
建议通过立法让工会承担起代劳动者举证的责任。一旦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动者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就可能失去工作岗位。而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一来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二来职工在搜集证据的同时,会造成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更加恶化,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职工讨要加班费是维护合法利益,不该承担不应有的后果。而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纠纷案件,第三方的介入是最好选择,工会应在这件事上有更多作为。除此之外,也要在制度上做出调整,比如,在职工讨要加班费后一定时期内,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等。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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