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岳屾山评]最高检公安部维护嫌疑人权益 推进司法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6:28  中国广播网

  一个人一旦遭受逮捕,不仅失去人身自由,个人名誉、事业、家庭等都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必须格外严肃谨慎。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批准权则属于检察院或法院。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一种监督制约。检察院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从而有效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 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特作如下点评。

  岳屾山: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规定》出台以前,对于是否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不尽相同,针对这一情况,《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以下四种特定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说,这一规定统一了公、检两部门的思想认识,加强了两部门在讯问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还建立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能够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可以有效的梳理相关事实和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种种限制,律师的作用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出来。《规定》将律师的作用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实践的角度看,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供述能够充分了解案情,核对犯罪证据,防止冤案、错案;从法治的角度看,允许犯罪嫌疑人申辩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规定》的出台必将对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发起到重大的作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