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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夫妇拐卖妇女双双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16:58  正义网

  正义网广西9月16日电(通讯员徐捐忠韦明)丈夫为谋利要拐骗妇女给他人为妻,妻子知道后不但不规劝,还积极帮助丈夫实施拐骗,结果这对夫妻终为他们的贪婪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姚某某、楼某某夫妇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原籍贵州省兴义市和云南省广南县的姚某某、楼某某是一对60岁上下的老夫老妻,暂住广西西林县原老糖厂附近工棚。2009年5月23日19时许,姚某某、楼某某和贵州省籍男子蒋某进(已判刑)将负气离家出走来到西林县县城的17岁女子杨某某带到姚某某的住处。次日,蒋某进让楼某某介绍杨某某给其弟蒋某平为妻。5月25日蒋某平接到蒋某进的电话后,来到蒋某进在西林县城的住处看杨某某。5月26日,当蒋某进得知杨某某不同意嫁给蒋某平时,便与姚某某商量,提出给姚某某、楼某某一千元钱,让姚某某、楼某某哄骗杨某某到贵州蒋某平家嫁给蒋某平为妻。姚某某便将情况告诉其妻楼某某,楼某某见有利可图,便同意参与。经讨价还价,双方约定由姚某某、楼某某负责送杨某某到蒋某平家,蒋某平支付4000元钱。蒋某平(另案处理)明知杨某某是被拐买的妇女而收买。5月27日7时许,蒋某进代蒋某平支付4000元后,姚某某哄说其老家有一女孩,叫杨某某和他女孩一起去打工,杨某某信以为真即同意。随后由楼某某带杨某某坐三马仔往西林县古障镇方向三公里处等车,姚某某、蒋某进与蒋某平等人则从西林客运站购买6张西林至贵州省兴义市的车票在车站搭车。当班车到三公里处停车欲接楼某某、杨某某上车时,被杨某某的家属发现并拦截,蒋某进当场让楼某某退出4000元。案发后,犯罪赃款4000元被扣押并予以没收。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姚某某、楼某某与蒋某进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蒋某进首先提出拐骗、贩卖的犯意,构成拐卖妇女的教唆者,但在后来的拐卖中,姚某某、楼某某积极参与,一起实施拐卖行为,构成共犯,他们起的作用一致,均为主犯,应参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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