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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9月16日电(记者梁洪 通讯员冯祖宏)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主犯,刑期由原判八年改判十二年。近日,广西北海市和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对夏家裕、张武强抢劫一案抗诉成功!
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伙同陈乐辉、张春亮(均已判刑)、劳欢承(另案处理)密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由劳欢承提供交通工具及作案用的枪支、军服、钉子。2008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伙同陈乐辉、张春亮、劳欢承身穿军服并持枪,驾驶“广B18183”牌号的小汽车在合浦至钦州高速公路往返寻找抢劫目标。当谢某驾驶的“粤BTD685”号牌的小汽车经过时,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使用事先准备的布满钉子的绳索,将谢某驾驶的小汽车轮胎扎破,然后劳欢承等人驾驶汽车尾随追赶,谢某发现汽车轮胎被扎破漏气且有人驾车追赶时,便于南北高速公路1158公里碑处弃车逃跑。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与同伙赶到被丢弃的“粤BTD685”小汽车处,用枪托、三角套筒砸烂车窗玻璃,抢走车上的红塔山香烟10箱,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合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9年9月9日合浦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结伙冒充军警人员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二被告各有期徒刑八年。
2009年10月23日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积极参与商谋,在抢劫中负责布设钉子扎破被害人车胎,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不是次要的,原判认定二原审被告是从犯依据不足,判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2009年10月30日,合浦县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今年4月22日,北海市检察院审理后决定支持抗诉。
7月初,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经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负责布设钉子扎破被害人车胎,对实施抢劫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且该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方法,二原审被告人明知这种危险性却仍然为之,主观恶性极大。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有理,认定原审被告人夏家裕、张武强在共同抢劫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最终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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