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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被砍,残缺的是证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2:06  新京报

  ■ 议论风生

  怎么保护?具体由哪个机关执行?经费、人员如何安排?都没有规定,也当然不会作为对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

  2007年7月,河南郸城县农民王好让,向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了同村村民王长在抢劫案的线索,不料被逃走的王长在报复,砍掉了其双手。(9月14日《新京报》)

  没有公民的积极举报作证,很多案件无法顺利侦破,所以,举报人理应作为“战友”,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但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至今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和证人保护法,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办案机关较少设身处地为举报人着想,这才有了王好让的悲剧。

  凶手逃走后,因为害怕打击报复,王好让希望沁阳市警方加大追捕力度,之后,还多次向警方报告凶手的行踪,但最终还是发生了惨剧。事发后,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仅用4天就将王长在抓捕。真是态度决定一切,当地警方真的问心无愧吗?在凶手出逃的这三个月里,当地警方明知举报人有人身危险,但又做了哪些安全保护措施?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答案。

  相对电影《勇闯16街区》里那种警察24小时看护证人的制度,或香港电影里直接给证人送到外国改身份的制度,我国的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无疑苍白。比如,《刑事诉讼法》里只有一句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怎么保护?具体由哪个机关执行?经费、人员如何安排?都没有规定,也当然不会作为对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

  除了安全问题,被伤害的举报人生活保障,也同样是法律空白。王好让认为警察涉嫌渎职,因为当初没看住凶手,自己才被恶性报复。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政府违法行为的直接损害后果,举报人被报复显然不在此列。

  虽然之前法院曾判决凶手赔偿王好让68万元,但其家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给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虽然钱并不算少,但这只是个案解决,而不是制度性保障。必须认识到,举报人双手被砍的悲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力。所以,证据法和证人保护法需尽快提上立法日程。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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