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博通讯员田雅娟)邻居郭女士在楼顶盖房挡了自家采光,高先生起诉郭女士,要求拆房并赔偿能源损失费、精神损失费2元。
近日,昌平法院判决郭女士拆除楼顶建筑物,并赔偿1元。郭女士不服已上诉。
业主加盖房二层变三层
高先生和郭女士住在昌平同一小区的相邻二层小楼。高先生称,2009年11月,郭女士在自家北露台私自加盖砖混实体房,楼层由二层变为三层,影响到自家的光照。虽经物业、办事处城建办、司法所调解,郭女士继续施工。于是,高先生向法院起诉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拆除楼上建筑,赔偿因光照影响造成的能源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元,外加精神损失费1元。
庭审时,被告郭女士辩称,所建房是在自家专有建筑权利范围内,且没有向外延伸。自己的施工正好在冬至日前后,北京市规定住宅冬至日阳光至少不少于1小时,高家日照时长符合规定。因此,不同意赔钱。
法院未支持精神索赔
昌平法院认为,高先生购房后所能享受到的日光照射,是合理合法享有的权益。郭女士建房应顾及高家权益,法院支持高先生要求拆房的诉求。但原告未列出索赔的能源损失费、误工费等证据明细,法院考虑其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判决郭女士给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郭女士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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