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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私动”孩子存款借给男友 前夫“讨债”告上法庭终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2:07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陈霞)妇女张艳自作主张将与前夫约定留给孩子的共同存款借给男友郑某,前夫遂将张艳和郑某告上法庭。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艳和郑某的借款合同无效,郑某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张艳返还借款38万元。宣判后,郑某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9月15日,兰州中院终审驳回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5月18日,刘刚和张艳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磊由张艳抚养,一套3居室房屋归张艳和孩子所有,双方共有的38万元存款暂由张艳保管,待孩子结婚或买房时使用。为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当年6月,刘刚和张艳又签了一份协议:二人均不得擅自使用该存款,如果各自另外组建家庭,这笔钱也是属于孩子个人的。

  离婚后,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张艳,但事实上孩子一直和刘刚在一起生活,平时由刘刚的母亲照顾。2009年11月的一天,刘刚听说张艳将约定属于孩子的存款借给其男朋友,查实后刘刚将前妻和借款人郑某告上法庭,称两人串通恶意损害孩子的利益,请求法院判决张艳和借款人郑某的借款合同无效,并判决郑某返还38万元借款。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张艳没有出庭应诉,借款人郑某当庭出示了借款合同和借条。郑某认为,他向张艳借钱时并不知道这笔存款是属于小磊的,因此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况且借款的还款期限还有两年,他的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城关区法院认为,张艳作为小磊的生母,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但履行监护职责时,擅自处理属于小磊的存款,侵犯了小磊对该存款享有的权益,判决张艳和郑某的借款合同无效,郑某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张艳返还借款38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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