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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相关《意见》进一步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 未依法交易土地 不办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2:07  兰州晨报

  本报讯(首席记者梁峡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对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协议出让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今后,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交易土地及未足额交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规定,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中,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需改变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须经市、县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提出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进行,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类土地交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对涉及省属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须全部上缴省级财政。

  对未按合同约定或已核定的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无有效缴款凭证的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违反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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