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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就该出“重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7:18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孙瑞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9月16日《新京报》)。

  三鹿事件刚刚结束不久,毒奶粉就东山再起重新回到了市场,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原因何在在我看来,与食品安全刑罚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食品安全犯罪违法成本过低有关。虽然刑法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然而,现实中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有几个在公安部门侦破天津某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办案人员去控制公司高管时,对方当着办案人员告诉家属说,“不要害怕,最多判3年的刑”。显然,较低的犯罪成本让这些无良商家变得有恃无恐。

  在2009年年底和今年初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中,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3年。显然,这种判决结果与其产生的严重社会后果不符,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目前,我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8万家,其中规模在10人以上的企业为6.9万家,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35.3万家。显然,这么多的生产经营企业,光靠职能部门的有限力量去监管,根本无法给人民提供可靠的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更要靠食品生产企业,发挥第一责任人的自觉性,把好食品安全的这个第一道防线———生产关。

  当前,食品领域发生的众多安全事故告诉我们,目前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远远没有肩负起食品生产安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让法律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法律加重企业的责任承担。特别是要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让食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起安全至上理念,再也不敢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再也不敢生产出不合格的食品,更不敢故意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这是法律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要求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显得及时而必要。当然,在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经济处罚。在欧美一些国家,产品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其金额动辄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根本不以“买一赔几”来计算,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证了食品的相对安全,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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