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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首次被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7:36  法制日报

  本报三亚(海南)9月16日电记者王斗斗“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这是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引入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解决了长期以来备受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量刑程序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熊选国说,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量刑建议并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庭可以允许,并向被告人说明情况。

  据介绍,量刑程序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用于规范调查取证、提起公诉、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和法庭审理等工作,适用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

  另外将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适用于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等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案件,对于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目前暂不适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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