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吴飞报道昨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初审。
市人大常委叶辛提出:这次法规中第五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管理的规定,等于承认物业出租停车位是合法的。但目前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小区的停车位是属于业主大家的。本次立法应明确停车费收多少到底谁说了算?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解释说:“《规定(修订草案)》已经规定,如果车位是建设单位所有,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如果是业主共有,则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且,《规定(修订草案)》也明确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
市人大常委施雷则进一步提出,物价部门给的只是一个收费许可,不等于给了收费的合法性。另外小区停车费由谁收?收了怎么用?给物业用还是给全体业主共同支配?这次的《规定(修订草案)》都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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