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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来电显示:2007年12月,唐某向我借款15万元,借条约定2008年12月全部归还,当时,我们就这笔借款做了公证,他承诺如果到期没还款,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可是,他至今没有还钱。前几天,我再次要求他还款,但他还是说没凑够钱,要我再宽延一段时间。请问我需要起诉他吗,还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现在外地做生意,我能否在长沙的法院立案?

  龙先生

  附记: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第二天开始计算,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两年的诉讼时效曾经中断,如双方约定了新的还款时限等,否则两年期满后,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将会丧失胜诉权(即其债权不受到法律保护)。从龙先生叙述的时间看,他即将丧失胜诉权,必须注意诉讼时效,在与债务人无法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的情况下,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龙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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