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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卖房或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9:30  东方早报

  规定解释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后,可对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等事项进行决定。但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管理仍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

  早报记者 俞立严

  昨天,关系到上海业主切身利益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新规不仅首次提出业主可自行管理物业,街道居委将介入业主大会筹备,还对物业费缴纳、停车位买卖、限制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等方面作出限定。

  业主可自行管理物业

  “对于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方式,本市目前在一些规模较小的物业小区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昨天介绍,《修订草案》中首次对“业主自行管理”进行了规定。按照新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

  新规定明确,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后,可对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等事项进行决定。但电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管理则仍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此外,按照规定,自行管理物业的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进行财务管理,并向业主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账目。

  敲承重墙最高罚20万

  新规定还明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情节严重者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明确列出,业主在物业使用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九种行为都被纳入“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行为”。

  罚则中亦明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经房屋管理部门责令后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搭建行为且未改正的业主,《修订草案》规定,“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

  业主需担保争议性物业费

  对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修订草案》做了新规定: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同时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此外,对存在争议的物业费金额,规定要求业主就此提供相应担保;物业则需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

  “近年来,物业服务费收取难成为本市物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这样表示。刘海生提出,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行为,“虽然属于民事违约,但造成了对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共同利益的损害”。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在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环节“作了一定限制”,“要求业主同时提供足额交费的凭证”。

  刘海生解释称,为了避免和减少对业主房屋交易权和抵押权的影响,《修订草案》排除了业主已对物业服务费争议金额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督促物业尽快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事项,“此种情形下,物业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担保款项退还业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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