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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之困亦是公民社会建设之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9:30  东方早报

  王琳

  名声在外的壹基金计划可能面临中断。李连杰近日通过央视《面对面》节目爆出猛“料”称,壹基金是一个已经生了的孩子,但是没有身份证,身份和法律结构模糊,这在和他人的合作中会带来很多问题。

  壹基金的问题,也是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核心问题。最近十几年来,类似“壹基金”这样的“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端与成长,已成为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上我们却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性法律。现有的几部规范性文件均系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且主要局限在登记管理上,如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而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又沿袭了“大政府小社会”时代的政府管控模式,即社会组织行政化。

  这种由政府来全面管理社会,由行政机关来具体掌控社会组织的体制,虽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从公民社会发展的趋向来看,这一体制无疑也极大束缚了民间组织的活力。

  比如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被要求必须先找到一“业务主管单位”,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婆家”。而且这个“婆家”还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如果这些相当级别的行政机关无意将某个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迎娶过门”,这个社会组织便无法在法律上完成注册。

  作为私募基金的壹基金挂靠在有公募资格的中国红十字会名下,可借助中国红十字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捐,这种“擦边球”式的做法还算相对安全。一些知名民间组织因“婆家”难找,不得不以公司身份在工商部门登记。如此一来,麻烦多有……

  当然,政府更愿意将社会组织行政化,这样能确保社会组织“听话”,也方便了管理。比如消协、妇联、工商联等等,这些本该属于“社会”的组织,现实中都是“官办”之身。行业自治在这种“半官方”的奇特体制之下根本无法实现。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各地消协在“三聚氰胺事件”及历次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消协对那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案,基本无动于衷。他们更大的意义,是配合政府善后,而不是代表消费者与侵害人进行利益博弈。

  正是源于观念和法律层面的种种阻碍,从整体上讲,中国的社会组织及其背后的公民社会还极为弱小,不仅难以担当制约权力的重任,也难以在市场体制下承担资源配置的重任。而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必然是一个国家、社会和市场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是要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当务之急,又在于政府应逐步从社会领域里直接的操作性事务中抽身,扶持民间组织去承担各种社会职能。

  遗憾的是,在“解放社会”上我们并没有看到行政权的太多作为。曾得到舆论普遍褒扬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同样由行政权力主导立法。“骗捐或可致刑责”以及“遇诈捐可追索兑现承诺”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而为慈善组织松绑,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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