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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部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9:30  东方早报

  街道居委将介入业主大会筹备

  《修订草案》在“业主和业主大会”一章中明确,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视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开发商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的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此后,街道镇应在60日内组建由业主代表、开发商代表、街道镇和居委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高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组长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开发商需将物业保修金交存至房屋管理部门指定账户,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同时明确,保修期内,保修金不足的,开发商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保修金有余额的,则返还开发商。

  开发商要存“物业保修金”

  《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位的管理做了规定。其中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

  同时,《修订草案》还强调,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如停车位有空余,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不得“外卖”停车位

  居改非前先要听证

  《修订草案》第五十条首先明确,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对确需改变的,规定明确“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此外,规定还写明,“封闭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非沿街底层的住宅”等,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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